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6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28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79521。

破产管理人: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丽嘉花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66673。

法定代表人:秦锦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邬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晨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鼎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2020)苏058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神州通公司自愿加入合同,与世方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不符合确认书的真实意思,与予以查明的案件事实相悖。神州通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并未约定由神州通公司履行分包合同,不能证明神州通公司有加入分包合同的意思表示。二、一审判决认定冠鼎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认定冠鼎公司对神州通公司颐悦景庭房产工程拍卖折价价款在7304469.9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了冠鼎公司实际施工的范围,冠鼎公司施工的桩基工程已添附到相应的商品房中,大部分出售给购房人,冠鼎公司只能在施工的桩基部分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涉桩基工程造价21167456元,神州通公司已付15834236.31元,欠付5333219.69元,一审判决神州通公司对7304469.9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付款义务,超出了神州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

冠鼎公司二审辩称,一、案涉装饰工程的招标人是神州通公司,冠鼎公司投标并中标,神州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冠鼎公司直接进行结算并接收竣工资料,参与了合同的履行。神州通公司2018年7月12日,出具确认书确认书,确认加入合同,承担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冠鼎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世方公司二审述称,一、神州通公司2018年7月12日出具的确认书明确作为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承担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神州通公司应与世方公司就工程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二、世方公司欠付冠鼎公司工程款7304469.94元,神州通公司应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冠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神州通公司和世方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7304469.94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7304469.9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世方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神州通公司开发的位于昆山市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的颐悦景庭房产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工程款7616455.05元范围内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神州通公司、世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5日,冠鼎公司向神州通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3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冠鼎公司与神州通公司形成商务谈判记录,2018年2月9日,双方形成二期商务谈判记录。

冠鼎公司与世方公司签订昆山巴城项目桩基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世巴城工合字(2017)001号-B),约定世方公司将昆山巴城项目桩基工程,包含3#、4#、6#、7#、9#楼及一期地下车库桩基工程分包给冠鼎公司。合同价款暂定736.6272万元。本工程按每栋楼分栋付款,具体付款条件如下:(1)每栋楼桩基施工完成15日内支付至该栋楼桩基总造价的65%;桩基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桩基总造价的80%;(2)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0%;(3)质保金为结算价10%,分两笔支付。自桩基工程施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结算价的5%;单体竣工交付一年后付清全部余额。(4)乙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必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若因发票未及时提供导致甲方付款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冠鼎公司与世方公司签订昆山巴城项目二期桩基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世巴城工合字(2018)002号-B),约定世方公司将昆山巴城项目桩基工程,包含1#、2#、5#、8#楼桩基工程以及二期地下车库的桩基工程承包给冠鼎公司。合同价暂定9877512元。付款方式与上一份合同一致。

2018年6月27日,世方公司与神州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神州通公司将昆山巴城项目建安工程发包给世方公司,施工范围不含桩基,合同价款13166.165万元。

2019年5月16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1#楼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8年12月20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2#楼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8年4月18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3#楼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8年10月16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5#楼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8年4月9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6#楼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8年4月27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7#楼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9年7月9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8#楼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8年4月2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9#楼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9年9月18日,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商住用房地下车库取得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018年7月12日,神州通公司出具确认书,内容为: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我司开发的昆山巴城颐悦景庭项目,桩基工程由我司招标后贵司投标中标,负责桩基施工。当时为了便于管理和财务统筹,根据集团要求我司安排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司签订了《昆山巴城项目桩基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世巴城工合字(2017)001号-B)及《昆山巴城项目二期桩基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世巴城工合字(2018)002号-B)两份合同。对于上述两份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司作为发包人也实际参与合同的履行,愿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承担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019年9月23日,世方公司与冠鼎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昆山巴城项目一期桩基工程审核后结算造价为8473053元。2019年5月28日,冠鼎公司将昆山巴城项目二期桩基工程结算资料移交给神州通公司成本总监袁晓渊,结算金额13006388.11元。冠鼎公司提供结算复审争议谈判记录一份,该材料由冠鼎公司与神州通公司盖章,内容为:1、巴城桩基工程按合同约定和商务谈判,桩基材料调差为:投标月与施工月材料涨幅超±5%调整。2、合同约定工期为30天;3、实际施工日期为:2018.4.18至2018.8.1日,工期延长原因由工程部出具情况说明,对工期不做处罚。结算由造价公司审核,按实际施工月进行调差,初审金额1277.85万元;4、经集团成本合约部复审,提出工期延长有施工方因素,不应按全部施工月调差。经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多次沟通洽谈,双方同意按4、5、6月平均值调差。调整后金额1269.4403万元,核减金额8.4882万元。

2019年12月28日,冠鼎公司向世方公司发送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联系函,向其主张一期己到期工程款2621264.49元及二期已到期工程款3270899.099元。

冠鼎公司确认世方公司一期工程已支付的工程款为5925479.71元,二期已支付工程款为7937506.35元。

世方公司确认神州通公司支付给世方公司的工程款金额为:一期7564352.62元,二期8269883.69元。

冠鼎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类别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20年8月25日,一审法院(2020)苏0583破38号裁定书受理申请人苏州苏房家房地产策划经纪有限公司等对神州通公司的破产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神州通公司将昆山巴城项目桩基工程招标,冠鼎公司中标,中标后冠鼎公司与世方公司就一期二期桩基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但世方公司和神州通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不含桩基工程。神州通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出具的确认书明确为了便于管理和财务统筹安排世方公司和冠鼎公司签约,并明确其作为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故法院认定神州通公司自愿加入合同,与世方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工程款金额,一期工程双方确认造价8473053元,二期工程1269.4403万元。一期工程已付款5925479.71元,二期工程已付款7937506.35元,尚欠7304469.94元。关于利息,因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裁定受理神州通公司的破产申请,故利息以7304469.9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

冠鼎公司主张对神州通公司开发的位于昆山市巴城镇湖滨路西侧、环湖路北侧的颐悦景庭房产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工程款7616455.05元范围内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法院认为,冠鼎公司仅施工桩基工程,故仅在桩基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法院认定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颐悦景庭房产工程拍卖、折价价款在7304469.9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7304469.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304469.9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二、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付款义务。三、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对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颐悦景庭房产工程拍卖、折价价款在7304469.9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115元,由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案涉桩基工程是由神州通公司进行招标,后冠鼎公司中标后根据神州通公司的安排与世方公司,签订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但神州通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出具的确认书已经承诺神州通公司作为发包人参与合同的履行,承担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世方公司结欠冠鼎公司的装置工程款,神州通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该确认书,冠鼎公司有权向神州通公司主张案涉桩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神州通公司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冠鼎公司承担欠款责任,因此神州通公司结欠世方公司的工程款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神州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15元,由上诉人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黄学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豪立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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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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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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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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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