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90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丽嘉花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锦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7304469.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304469.9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二、确认被告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付款义务;三、确认原告江苏冠鼎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对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颐悦景庭房产工程拍卖、折价价款在7304469.9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115元,由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神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9月10日、9月13日,2021年11月9日,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12日,2022年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被他案大额冻结,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最早冻结期限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根据第三人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之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破产审查,案号为(2021)沪03破申447号。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
2022年3月1日,本院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已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破产审查,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30446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730446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与本案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鉴于被执行人已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破产审查,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欢
审判员 黎 蔚
审判员 杨建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