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袁兆开。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洪波,男,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袁玉中。
申请执行人***、***、袁兆开与被执行人袁玉中、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10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472405元及利息、诉讼费8386元,执行费69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后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袁玉中到庭;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其两名被执行人银行卡内存款数额较小,暂不给予冻结;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袁玉中名下鲁L×××××号牌依维柯牌车一辆、该车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袁玉中自行和解,以物抵债(抵债数额,尚未向法院反馈),放弃查封,被执行人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L×××××号牌江铃牌车一辆、鲁L×××××号牌桑塔纳牌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与该公司和解,放弃查封;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两名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已限制两名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限高等强制措施;
6、经司法网络查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与两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庭下和解,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限高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袁玉中到庭,经司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袁玉中名下鲁L×××××号牌依维柯牌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袁玉中达成和解,庭下双方自行处置该车辆,以物抵债(低债数额未向法院反馈),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雷洪夏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