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5999号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07(兴业世纪城020#51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62098。
法定代表人:秦勇,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与被告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显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796800.04元及工程资料保证金796800.04元,以上共计1593600.08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发包的管道储运分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地下人防、地下车库及地面绿化施工工程。2013年12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中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现原告已就合同项下工程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无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贵院起诉主张工程款,案号(2019)鲁1102民初2665号。在该案中,双方对于诉请质保金与工程资料保证金数额均无异议,法院判决对该数额也予以确认,并载明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5年,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现质保期已过,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另原告已按约定将工程资料移交被告并存档,被告退还工程资料保证金条件也已成就。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款项,被告未予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显通公司已就涉案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2019)鲁1102民初266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正大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针对本诉作出(2019)鲁110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本院认为中载明“待质保金及工程资料保证金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正大公司不服该判决,已经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在(2019)鲁1102民初2665号案件中主张以上款项,虽该案件判决未处理以上款项,并载明可另行主张权利,但因该判决并未生效,现原告显通公司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