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民终1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07(兴业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62098。
法定代表人:秦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住所地肥城市泰东路**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正大公司向显通公司支付工程款960820.05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显通公司对涉案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全部责任,从施工准备开始。1.显通公司应分摊、承担费用246403.20元是涉案工程在准备阶段产生的经济支出,理应由显通公司承担。2.拆除院墙系涉案工程的一部分,正大公司为显通公司垫付院墙拆除费用35643.29元,理应由显通公司承担。3.显通公司未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导致信访事件,给正大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正大公司支付20000元赔偿款,理应由显通公司承担。4.“税费”与“成本票税金”不是一回事。“税费”系因该项目正大公司向建设单位开具税票产生的税额,“成本票税金”是显通公司向正大公司提供成本发票产生的税金。根据《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显通公司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所有税费,正大公司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现税率调整为3.48%,正大公司二审主张554572.83元即15936000.89元×3.48%。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以上四项共计856619.32元,应当从正大公司应付工程款扣除,扣除后,正大公司尚欠显通公司工程款960820.05元。另外,个别分项工程包括混凝土外墙两厘米抹灰和聚苯泡沫板保温,显通公司没有严格照图纸施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与设计图纸不符,总包方质保期内拒付部分工程款合法,故正大公司不应该支付利息。
显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显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正大公司立即支付显通公司工程款4553917.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等费用由正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5日,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日照-仪征原油管道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发包人)与正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管道储运分公司调度中心地下人防、地下车库土建、地下车库土建工程及地下附属工程,地上地面绿化属工程、场区及调度中心室内监控及调度中心室内配套设施等内容;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2014.6.28-11.28,150天,合同价款金额为14993993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通用条款载明,竣工结算完毕,留合同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资料保证金和5%作为质保金,其余款项一次性结清;发包人对工程资料初步验收合格后返还资料保证金的60%,发包人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并归档后返还剩余资料保证金(无息)。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质量保修期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之日算起,其中防腐专业工程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保修期为5年。同年12月8日,显通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正大公司签订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日照调度中心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约计370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08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开竣工日期按业主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中石化质量要求;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全面承包方式,乙方为合同约定项目工程承包的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本合同上交管理费后剩余利润经甲方授权后自行分配,如有亏损由乙方承担;承包范围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为承包内容,负责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从施工准备、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消防、保卫、文明施工、成本核算、工程结算、工程款回收、竣工验收、全部收回工程价款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回访、保修工作;财务管理纳入甲方公司财务管理系统,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收款应开具有效的发票、收据;乙方负担该项目发生所有税费,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如实及时申报缴纳,并接受和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上交管理费为工程结算总值的2.72%,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证的核定单、签证单与乙方无关,甲方的结算工程量大于乙方实际工作量的,该部分差额与乙方无关;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中石化质量标准,乙方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全部承担工程保修责任;乙方必须把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工程验收资料、建设单位认可的结算书等交甲方存档,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存档;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申报工程收入按要求交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申报的收入及时提供成本发票,承担因成本发票提供不及时或不正确所引发的所得税增加及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责任,工程竣工30天内按财务要求提交全部工程的成本发票,否则,按所欠成本数额的6%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用于代开成本发票。
以上合同签订后,显通公司按约施工。2015年6月28日涉案工程出具交工报告,载明交工工程内容:管道储运分公司调度中心地下人防、地下车库土建、地下车库土建工程及地下附属工程;地上地面绿化属工程、场区及调度中心室内监控及调度中心室内配套设施等内容;遗留内容:无遗留内容;交工条件:本工程所约定施工内容已全部竣工;批复意见: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同意验收。同日,工程交工证书载明工程验收意见为合格,并由施工单位正大公司、设计单位日照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石化公司在该工程交工证书上加盖相应公章。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结算汇总表,核定涉案地下人防工程金额共计15936000.89元。
显通公司、正大公司对该工程价款15936000.89元均无异议,对正大公司已付工程款11382083元无异议,故显通公司要求正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553917.89元。正大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根据其与显通公司的合同以及其与中石化公司的合同约定质保期为5年,质保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因涉案工程2015年6月28日验收合格,故质保期应到2020年6月28日,对质保金不同意支付。显通公司认可正大公司以上主张的质保期及质保金的计算方式。
正大公司主张显通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显通公司提交2018年11月18日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存在问题整改建议。正大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即使真实,仅证实显通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但不能证实合格。显通公司提交2018年11月22日其与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日照油库(使用单位)签订的日照油库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施工说明,载明涉案工程经四年使用,于2018年11月13日在日照油库召开会议提出了如下问题,并进行整改:1.西部墙面、天棚结露滴水滴湿地面,局部积水。2.人防积水池满但不能排水。3.灭火器缺失12组。4.通风系统效果差,形成结露、水珠,夏季整个西墙、天棚往下滴造成地面积水;排气管道腐蚀。5.车库入口处大门垛上方抹灰脱落,外门口处瓷砖脱落。召开会议后显通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及材料进行修复整改;并且与使用单位沟通,平常发现的小问题也进行了整改。整改意见附详单。关于通风效果差的原因,与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现场与图纸的核对,施工时按图施工,建议平时使用时增加通排风时间,把集气室门都敞开形成对流等合理措施。整改于2018年11月21日完成,并通过使用单位验收。
正大公司认为,显通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建科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复函说明,载明“贵院委托我单位的【2019】鲁11**号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申请书等鉴定资料已收到。我单位组织司法鉴定专业人员于2019年11月21日对鉴定现场进行勘查并经过专业讨论研究认为:目前属于少雨季、偏低地下水位相对干燥期,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鉴定渗漏或冷凝现象需将鉴定延迟至明年雨季即地下高水位相对潮湿期。暂定于雨季即地下高水位期2020年7、8月份进行。鉴定周期约为60天。特此复函说明”。显通公司对该复函说明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施工的工程已经达标合格并已经交付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正大公司方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应再以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以该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不成立。正大公司对该函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工程虽经竣工验收,但在质保期内出现渗漏现象,存在质量问题,显通公司应当承担修缮义务。
正大公司主张显通公司未按约完成工程资料备案,并提交2020年4月22日加盖日照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专用章的查询证明,载明“经查询,市城建档案馆现存馆藏档案中,无日照管道储运分公司调度中心地下人防、地下车库及地、地下车库及地面绿化施工工程档案资料”,已将施工资料交付正大公司,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
此外,正大公司认为,1.显通公司应分摊及应承担的费用为246403.2元,其中应分摊各项费用计65866.2元,应承担各项费用计180537元。第一次招标(大成)87000元(包括标底费)和招标管理费6820元,计93820元,应由双方按决算值分摊,显通公司应承担65866.2元即93820÷(15936000.89+6763279.13)×15936000.89。第二次招标恒昌中标140000元、第三次招标28000元、编制资料人员劳务费8800元、地下车库人防、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保险费3737元7元。2.显通公司应承担管理费及税费计1141017.65元。其中管理费433459.22元即15936000.89×2.72%;税费707558.43元,包括印花税7968元即15936000.89×0.05%、企业所得税159360元即15936000.89×1%、营业税478080.03元即15936000.89×3%、城市维护建设费33465.60元即478080.03×7%、教育费附加14342.40元即478080.03×3%、地方教育费附、地方教育费附加95618080.03×2%、水利建设基金4780.8元即478080.03×1%。3.代显通公司垫付拆除院墙、地面、厕所费、地面643.29元,即15936000.89÷27720000(包括办公楼上的)×62000。4.显通公司应承担成本票税金709419.22元,即(决算值15936000.89-分摊及应承担费用246403.20-税费1141017.65-地面、厕所费用35643.29-砼2146880-租赁费476888.68-水费65514.36)×6%。5.显通公司应承担上访费用20000元。6.正大公司拨付显通公司工程款计11382083.04元。正大公司应付款2401434.49元,扣除工程材料保证金796800元、质保金796800元,尚欠显通公司工程款807834.49元。
显通公司认为,招标费用双方无约定,其不应承担;工程分包,不存在管理费问题,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税费正大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支付的证据;垫付的部分工程费用,双方没有约定,不同意承担;成本费与税费重复计算,只能择一主张,提供成本发票是为逃避税款,不应作为有效条款;正大公司提交的照片无法证实其主张,且其也未提交住建部门相关处理意见及具体处罚决定,显通公司正常追讨工程款,不存在任何恶意;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显通公司与正大公司签订的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部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合同约定,以正大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为承包内容,显通公司负责按该施工合同约定的正大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从施工准备、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消防、保卫、文明施工、成本核算、工程结算、工程款回收、竣工验收、全部收回工程价款等全过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回访、保修工作,故显通公司亦同意遵守正大公司与中石化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双方应按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承包合同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显通公司施工完成后,于2015年6月28日将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经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审定工程总价款为15936000.89元。双方对该工程价款15936000.89元和正大公司已付工程款11382083元均无异议,故显通公司尚欠正大公司工程款4553917.89元。
正大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5年,质保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工程于2015年6月28日验收合格,质保期应到2020年6月28日,故不同意支付质保金。显通公司认可正大公司以上主张,故质保金796800.04元(15936000.89元×5%)应从显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正大公司主张工程相关资料未备案,根据约定应当扣留工程价款5%作为工程资料保证金。显通公司主张已将工程相关资料移交正大公司,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工程资料保证金796800.04元(15936000.89元×5%)应从显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正大公司主张显通公司应分摊及应承担费用246403.20元(如下1+2项合计)。其中:1.应分摊各项费用计65866.20元。(1)第一次招标(大成)87000元(包括标底费)。(2)招标管理费6820元。两项合计93820元,应由显通公司按决算值分摊:93820÷(15936000.89+6763279.13)×15936000.89=65866.2元。2.显通公司应承担各项费用计180537元。(1)第二次招标恒昌中标140000元。(2)第三次招标28000元。(3)编制资料人员劳务费8800元(4)地下车库人防)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保险费3737元0537元。显通公司认为正大公司主张的以上费用合同并没有约定,其抗辩成立,正大公司请求从工程款中扣除以上费用,不予支持。正大公司主张显通公司应承担管理费433459.22元,根据合同约定,显通公司向正大公司缴纳管理费2.72%,即工程结算总价款15936000.89×2.72%=433459.22元。显通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分包合同,不存在管理费的问题,不同意承担。双方签订的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管理费,显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正大公司管理费433459.22元。正大公司请求从应付显通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433459.22元,予以支持。
正大公司主张显通公司应承担税费707558.43元及成本票税金709419.22元。显通公司对双方约定税费及提供成本发票无异议,但主张正大公司未实际支付,且成本票税金与税费重复计算,只能择一主张。显通公司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正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对涉案工程款开具相应发票,显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约提供发票,正大公司自认扣除相关费用以低于工程价款数额为基数计算成本票税金,予以确认,故酌定显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成本票税金709419.22元。正大公司要求显通公司承担税费707558.43元,不予支持。
正大公司主张其代显通公司垫付拆除院墙、地面、厕所费、地面643.29元,显通公司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理由成立,正大公司请求从工程款扣除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正大公司主张显通公司应承担上访费用20000元,显通公司以正大公司提交的照片无法体现其主张,且未提交住建部门相关处理意见及具体处罚决定,显通公司正常追讨工程款不存在任何恶意为由拒绝承担,理由成立,正大公司请求显通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故正大公司应付工程款1817439.37元(4553917.89元-质保金796800.04元-工程资料保证金96800.04元-管理费433459.22元-成本票税金709419.22元)。质保金及工程资料保证金待付款条件成就后,显通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利息以工程款1817439.37元为基数,自显通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同年8月19日,同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正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显通公司工程款1817439.37元及利息(以1817439.3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显通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231元,由显通公司负担17253元,正大公司负担2597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正大公司、显通公司签订《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承包合同》后,显通公司按约履行施工义务,交付工程并验收合格。正大公司应当按约足额给付显通公司工程价款。合同约定,显通公司对涉案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全部责任,从施工准备开始。正大公司主张其在工程准备阶段支出部分费用,要求显通公司分摊、承担费用246403.20元,但该部分费用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前,且在《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承包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由显通公司按比例分摊、承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正大公司上诉请求显通公司分摊、承担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正大公司主张为显通公司垫付院墙拆除费用35643.29元,但正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院墙系显通公司施工范围,且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正大公司要求显通公司承担该部分院墙拆除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正大公司上诉请求显通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施工企业对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显通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申报工程收入按要求交纳相关税费,提供成本发票。正大公司未按约给付显通公司工程款,显通公司亦未提供发票给正大公司,一审法院酌定显通公司承担成本票税金709419.22元,并从正大公司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并无不当。正大公司主张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后相应产生税费707558.43元,其上诉请求显通公司承担该部分税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正大公司上诉主张显通公司未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信访,正大公司支付20000元赔偿款,要求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但正大公司未按约及时足额给付显通公司工程款,其上诉要求显通公司承担该2万元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属于法定孶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因双方在正大公司应付工程价款数额上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判决自显通公司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当。正大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正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31元,由上诉人日照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卜雪雁
审判员  苗自富
审判员  杨荣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锦秀
书记员裴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