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

凌少光与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湖区地大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民终1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52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西湖区地大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西湖镇东湖社区东湖南路原粮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才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东山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易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凌少光、常德市西湖区地大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凌少光与常德市西湖区地大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及其与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不当,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于前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