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2民初108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俊山,男,汉族,1958年9月17日生。
被告:霍州市宏远道路建养有限公司,地址:霍州市大张镇靳壁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忠,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住霍州市李曹镇石鼻村。
委托代理人:陈记忠,霍州市鼓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霍州市宏远道路建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池青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