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与平振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191民初193号
原告:**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建设广场省人才市场B座12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首华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信科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信科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信科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某1死亡支出的赔偿款610000元及利息(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限从2017年7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原告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书》,原告将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被告,由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双方同时签订《免责协议》一份,免责协议约定: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将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若对原告造成损失,被告赔偿损失。2016年5月7日,被告聘用的工人*某1在对富腾东南天下项目进行弱电施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至电梯井下,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1月17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某1死亡应视同工亡。2017年7月11日,就*某1工亡赔偿一案,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原告向*某1父亲*某2一次性支付610000元作为补偿。达成调解书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认为,*某1系被告聘用的人员,双方在《免责协议》中约定被告应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某1的死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向*某1家属作出赔偿后,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为*某1死亡支出的赔偿款610000元,但被告却拒绝给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提到的免责协议无效;2、*某1是被人叫走,完成原告方的工作造成的死亡;3、原告应当为死者*某1办理工伤保险,却并未办理,但原告为*某1办理过6万元的意外伤害险,故应该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系原告的员工,其承包为单位内部承包;5、调解书并没有被告参与。综上,原告起诉被告追偿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志信科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施工方)签订《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承包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工程施工项目,范围为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项目施工,布线、设备安装、调试及组织验收工作。工程造价60000元,承包范围包括:1、监控系统(地下监控已完成部分点位放线工作,大约30个点,做管及设备安装);2、可视对讲系统及梯控(其中包括园区主出入口门禁,可视对讲707户入户线已经放线);3、道闸系统;4、背景音乐系统;5、巡更系统;6、电梯五方对讲系统、桥架及管路(桥架共600,现已完成450米)、合同约定乙方按安全施工规范的规定要求安装,确保安全。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清洁,通道通畅,器材摆放整齐,文明施工,并及时清理垃圾。甲方要求乙方给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自行安排,如一施工人员出现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自行处理,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造成负面影响乙方自负...
另查明:2016年3月17日,志信科贸(甲方)与***(乙方)签订《免责协议》,约定:1、乙方负责人是本次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制定该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方案,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对公司造成损失,乙方赔偿损失。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并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安全设备。5、在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有文字存根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协议尾部有志信科贸签章,***签字并加盖指印。
再查明:2016年5月7日,案涉工程施工工人*某1在施工地点从高空坠落身亡。2016年11月17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工认字【2016】26号工伤认定决定:志信科贸与自然人***签订《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书》,将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施工项目分包给***,*某1受***聘用,负责弱电施工。2016年5月7日*某1因工作原因,不慎从高空坠落至电梯井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某1死亡应视同为工。
2017年1月23日*某1的父亲*某2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志信科贸赔偿工伤保险金654419.50元。2017年7月11日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朝劳人仲调字【2017】第10号调解书:志信科贸于2017年8月11日前一次性赔偿*某2610000元。
同日,*某2(甲方)与志信科贸(乙方)、**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赔付甲方工伤赔偿款610000元,由丙方代乙方垫付400000元,乙方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丙方,余款210000元赔付给甲方。2017年7月12日,*某2向志信科贸出具收据,收到赔偿款6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书》、《免责协议》、《协议书》、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朝劳人仲调字【2017】第10号调解书、收据、居民死亡证明、户口、长人社工认字【2016】26号工伤认定书、庭审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资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志信科贸将部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的行为无效,故双方签订的《富腾东南天下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免责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告志信科贸主张按照《免责协议》约定由被告***保证安全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被告***全部负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规定,志信科贸所提供的《免责协议》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条款系无效约定,不能据此约定承担责任。故双方签订的《免责协议》中关于人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的约定无效。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志信科贸作为承包方虽具备相应资质,但其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未对案涉工程加以监管,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故志信科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酌定其承担50%即305000元的赔偿责任。被告***明知自己不具有施工的相应资质和技能等条件,非法承揽施工业务并雇用同样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施工,在施工中,未对安全施工条件、作业规程和设施设备等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对损害后果承担50%即305000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0元,由被告***负担2475元,原告**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负担2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孙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