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658号
原告:***,女,汉族,2002年2月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