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建设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3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以EMS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以执保案号、2020年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67.39元,其中执行款3017.39**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
3、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籍。查封期限贰年(2020年12月11日-2022年12月11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查封期限及查封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于到期前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
4、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2020年12月9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