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终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阳 审 判 员  谷 娟 审 判 员  苏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 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