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终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吉林省志信科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阳
审 判 员 谷 娟
审 判 员 苏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 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