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7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968年6月29日出生,男,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A5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嘉达研发大楼嘉达主二楼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解放路400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视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6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上诉人有权在本案中获得侵权赔偿。被上诉人在涉案施工中明显存在场地管理、安全保障、劳动条件提供等过错,加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确实属于劳动关系也暂无定论,一审法院应依据各方证据及责任比例,判决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本案的侵权赔偿项目及数额可依现有证据进行认定,在上诉人暂未获得其他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上诉人后续是否获得其他赔偿均不影响本案中对侵权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定。本案现未被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侵权赔偿项目及金额也无需待工伤赔偿结果出来后再行确认。
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不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应先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理再另行主张侵权责任。二、一审裁定正确,且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上诉人与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是何法律关系,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上诉人在本案中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共同连带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34821.86元;2.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于2018年9月14日在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单位内从事安装施工作业时不慎摔伤。***主张施工工程系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发包给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该事发工地线缆安装等工程的实际负责人;***系由***直接雇佣并管理。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主张其于2012年向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网络数字广播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已安装完毕,涉案布线工程属于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上述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的后续维保。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主张深圳广播电视大学需要临时布置两条线,因该工作内容不在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范围,其工作人员经与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后,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承接布线工作并安排工作人员,该布线工程不属于双方之前项目的后续维保,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与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涉案布线工程没有施工合同,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存在转包与发包。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及***均确认***系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由***安排并送往施工现场,***涉案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工作现场由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李姓工作人员安排工作。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系其员工。***不具备从事电工工作资质,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明确***的工作岗位属于杂工人员,主要在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施工业务上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主张***在事故发生前已完成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接洽的工作内容,深圳市长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姓员工指示***及另一工作人员从事两公司约定以外的工作,导致事故发生。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后又补充了一份《情况说明》,***与***之间系劳务关系,未为***购买社保,亦未申请工伤。***在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意见》,未明确排除其与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不影响其关于侵权赔偿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转账4500元备注“工资、奖金收入”,于2018年9月18日向***转账5000元备注“工资/奖金”;***于2018年6月17日***转账5000元备注“5月工资”,于2018年7月18日向***转账5015元备注“工资加报销”,于2018年8月20日向***转账5512元备注“工资补贴加12元报销”,于2018年10月26日向***转账2000元备注“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根据***提交的证据以及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庭审陈述,***受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并由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员工***发放工资,***与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庭后提交的意见,***未明确放弃关于工伤赔偿的权利,即基于本案事故存在侵权责任与工伤责任竞合的可能性,且赔偿义务主体均涉及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如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待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固定后,才能确定其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可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因此,***应当先循《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待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理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一审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上诉人***系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一审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深圳八爪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被上诉人的起诉,因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尚未明确,上诉人***可在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理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对***人身损害应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并未产生影响,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