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14号
原告深圳市长城网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205栋41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谢**,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代理人窦博琼,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市长城网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2]314号仲裁裁决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书;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617.2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长城网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524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长城网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飞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