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和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和传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70号
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船步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令波,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03200910417154。
委托代理人***,该司法务助理。
被告深圳市荣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花园D区27-28栋裙楼四层二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君,该司职员。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1006号,不属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书中所提到的《出境旅游合同》无被告公章,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未成立,被告未同意选择由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抬头部分的一方当事人旅游者为深圳市荣和传媒有限公司***、***、**、***、余悄悄,尾端合同签字盖章处旅游者签字(单位盖章)签署了“深圳市荣和传媒有限公司欧阳佩仪”,没有加盖公章。虽然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依法向出境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合同的主体及效力存在争议,本案不宜按约定管辖作为管辖的依据。本案是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1006号,不属本院管辖的范围,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