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和传媒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88号
原告深圳市冠金广告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宝丽路108号52号厂房1楼102,组织机构代码2794855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荣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益田花园D区27-28栋裙楼四层二号,组织机构代码7852871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冠金广告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和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冠金广告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冠金广告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本院退回原告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