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鄂城***第00543号
原告武汉坤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坤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坤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坤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减半收取15,400.00元,由原告武汉坤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