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258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重庆巫溪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天元乡天元村3组,现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代理人:周洁,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桥口区,
被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桥口区,
被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萍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吉祥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河街455号。
法定代表人:阮吉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太军,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吉祥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何太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晓雁
人民陪审员 陈 骏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