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0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重庆巫溪人,住重庆市巫溪县,现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代理人:周洁,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桥口区,
被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桥口区,
被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萍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吉祥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河街**号。
法定代表人:阮吉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太军,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吉祥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何太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李晓雁
审 判 员 邵 冬
人民陪审员 熊 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