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银建利建材经营部、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保350号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银建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富邻金沙小区4幢1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5ER2EX3。
法定代表人:熊太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456号元友南都汇B幢第3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2DP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银建利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252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7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旌南支行的存款账户217619元(实际冻结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252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