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力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653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603民初503号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详见生效法律文书。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面谈、电话、张贴、邮寄、公告等多种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网络资金、机动车、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工作收入等进行了现场查控,均为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查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截止2021年6月申请人均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603民初50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任寒秋 审判员  韩 建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