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653号之一
本院受理执行的四川省华力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03民初503号法律文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117550.00元,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