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82执2387号之二
***申请执行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辉劳人仲案字(2021)1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医疗费44170.8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7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9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39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660元、护理费4933.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共计270087.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3951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对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川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川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川F×××××号江铃牌汽车、川F×××××号长安牌汽车各一辆以330000元为限予以查封,未发现该四部汽车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同在执行期间。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李龙山
书记员 宋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