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82执824号之三
新乡市同胜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同胜工贸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新乡市同胜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078646元及利息(以10786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254元;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辉县市2016-2017年度城镇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四工区道路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工程中(分包合同编号为:201308-2018-Z2018ZZDM011-FBHT-003)欠付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以二被执行人双方最终结算审计值为准)内对申请人新乡市同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3186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同在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对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虽予以限额冻结,但因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暂不予扣划;对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川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川F×××××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川F×××××号江铃牌汽车、川F×××××号长安牌汽车各一辆以1500000元为限予以查封,但未发现该四辆汽车下落;对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留存有案涉合同项下工程质保金79万余元(以实际数额为准)予以冻结(与其他五个案件合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李龙山
书记员 宋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