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126号
申请人:泸州泓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安宁大道一段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DTT097。
被申请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456号元友南城都汇B幢第3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2DP9Q。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设定抵押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珺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