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499号
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普通合伙),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98867297E。
法定代表人:包中瑜。
被申请人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RYTX6。
法定代表人:陈景太。
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普通合伙)和被申请人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市锦泰钢化玻璃厂(普通合伙)提供担保的2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