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走马街55号友谊B座14、15楼。

法定代表人:欧定文。

被告: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太。

被告:谢文供,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百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文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