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377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安徽博斯达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81369T。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639号平安大厦10层及8层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65973。
**与**、安徽博斯达市政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