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誉天建设有限公司

保全人湖南誉天建设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冠县鑫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024执保329号 湖南誉天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冠县鑫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湖南誉天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冠县鑫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24财保24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鑫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等所有银行账户或微信、支付宝存款人民币60000元;查封案外人李利娟所有的湘LD××**雪佛兰牌SGM7156DAAB小型轿车车籍。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账户存款(3700余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查封案外人李利娟所有的湘LD××**雪佛兰牌SGM7156DAAB小型轿车车籍。 如申请人湖南誉天建设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经本院执行,本院(2022)湘1024财保243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