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1545号
原告:沈阳长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69437821A,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高蕊,系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健康综合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0MYDJ68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居春华,其他不详。
被告:通辽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MA0MXXWC9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圣群,其他不详。
原告沈阳长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健康综合门诊部、通辽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长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长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