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白 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9民初171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
被告:红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8XFX08,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徐子恒,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红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英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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