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建设股份公司

某某与安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红日建设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2民初283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建设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日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东方星城C栋楼C幢2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红日建设股份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0.80元,减半收取计521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