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2民初283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建设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日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东方星城C栋楼C幢2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何炼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红日建设股份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0.80元,减半收取计521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