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四川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304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清江井巷9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四川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川环法大安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生态环境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生态环境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