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保国与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1459号
原告:曾保国,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冶溪镇溪河村庙基组。
法定代表人:方江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成浩,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栋,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保国与被告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曾保国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保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曾保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