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778号
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雪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法定代表人:金晶,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2.50元,由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严家振
书记员陈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778号
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雪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法定代表人:金晶,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2.50元,由原告芜湖瑞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严家振
书记员陈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