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潜山市全根灯具店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996号 原告:潜山市全根灯具店,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姚冲大市场2栋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0824MA2PXD9Y4Y。 法定代表人:涂全根,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有根,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冶溪镇溪河村庙基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76L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开发区。 被告:徐让见,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潜山市全根灯具店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让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潜山市全根灯具店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山市全根灯具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潜山市全根灯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8元,由原告潜山市全根灯具店负担。 审判员 江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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