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县诚信租赁站与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6民初559号
原告:芦山县诚信租赁站,住所地,芦山县清仁乡大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826MA6AKRLM3U。
经营者:罗志安。
被告: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芦山县诚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诚信租赁站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山县诚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芦山县诚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