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荥经县合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784号
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荥经县新添乡上坝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822MA6423P77Y。
经营者:罗仁元,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3200709X1。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向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通知后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应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荥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XX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磊
书记员肖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