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264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3200709X1。

法定代表人:郭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名山东路中医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81451741000B。

法定代表人:刘晋川。

第三人:峨眉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旅博大道99号3栋6楼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4H6MT8H。

法定代表人:李克明。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中医医院、第三人峨眉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兵

人民陪审员  晏明辅

人民陪审员  侯建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