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264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3200709X1。
法定代表人:郭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名山东路中医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81451741000B。
法定代表人:刘晋川。
第三人:峨眉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旅博大道99号3栋6楼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4H6MT8H。
法定代表人:李克明。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中医医院、第三人峨眉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兵
人民陪审员 晏明辅
人民陪审员 侯建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