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6民初13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2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