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6450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17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军,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0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