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6450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17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军,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0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