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5310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17号。
法定代表人:郭良。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琴,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