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诗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84民初1638号
原告:安徽省诗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7135(1-1)。
法定代表人:蒋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99M。
法定代表人:洪燕南。
原告安徽省诗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诗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诗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洽胜
人民陪审员  钟献威
人民陪审员  温庆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招杰恒
书 记 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