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宏鑫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3执2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洪燕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宏鑫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细洪。
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市宏鑫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210442.5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该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03执2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坚荣
审 判 员  李嘉林
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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