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4205号
原告:***,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敏,女,住广西平南县,系***的女儿。
被告: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新兴路3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0742985099M。
法定代表人:洪燕南。
原告***与被告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 判 员 古辉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秀芳
书 记 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