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振泰公寓A栋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8JN11N。
法定代表人:刘华健,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桂芳
审判员 易 俊
审判员 宋顺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