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财保237号
申请人: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第15幢01单元13层13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8YC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3地块)OfficeD栋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5664519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男,成年人,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3地块)OfficeD栋1单元402室。
申请人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