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489号
申请人: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第15幢01单元13层13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8YC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3地块)OfficeD栋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5664519O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财保237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