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

李海成、某某市萱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2707号 原告:李海成,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萱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太平镇庄里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EYYMM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运河壹号食汇城综合楼5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8YC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任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105号(任城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315858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李海成与被告**市萱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任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海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费受理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海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