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2707号
原告:李海成,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萱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太平镇庄里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EYYMM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运河壹号食汇城综合楼5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8YC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任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105号(任城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315858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李海成与被告**市萱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任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海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费受理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海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