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4民初1863号
原告:沈阳新正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贸路7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正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新正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