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9846号
原告:沈阳盛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前腰堡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U2DB0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正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33569037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64号1幢5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853861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沈阳盛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正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鸿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盛丰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7元,减半收取51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寒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姜 维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